《中国海商法研究》2023年第3期中文目录及摘要


2023-10-08

【海洋法专题】

吴蔚:日本排放核污染水行为所涉及的国际责任及中国应对(3)

周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军事活动认定过程中“相关因素”标准的考量、修正与中国应用(13)

刘春一,陈敬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对国家责任规则的发展及中国因应(25)

【海上公共卫生治理专题】

李雯雯,胡正良:港口国公共卫生风险评估规则的审视与优化(35)

彭宇:海上公共卫生治理国际法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49)

【商事仲裁专题】

王淑敏,李银澄:中国自贸区开展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问题与对策(59)

张建:单边经济制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性质界定及适用路径(70)

【专论】

张丽英,苗文卿:欧盟低碳燃料法规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及解困之道(82)

张倩雯: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路径的重构(92)

陈南睿:跨国环境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的中国进路:以气候变化民事诉讼为视角(103)

《中国海商法研究》2023年第3期摘要

日本排放核污染水行为所涉及的国际责任及中国应对

吴蔚(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内容提要:

2011年,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地震,由此引发的特大海啸让东京电力公司所属的福岛核电站的反应堆和发电机组受损严重,进而造成了严重的核废料泄漏事故。日本为应对核电站事故采取的措施产生了大量核污染水。2021年4月,日本决定将福岛核电站产生的核污染水排入海洋,并于2023年8月24日正式启动核污染水排海。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入海的行为违背了其国内法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诸多国际条约下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并且,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日本核污染水处理情况的报告不能排除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的违法性。对于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行为,建议中国从国际舆论、外交途径、法律途径和国际合作四个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应对。

关键词:

日本核污染水排放;海洋环境污染;渔业资源损害;国际法律责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军事活动认定过程中“相关因素”标准的考量、修正与中国应用

周江(西南政法大学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

内容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缔约国对包括军事活动在内的争端事由作出声明,以排除该公约争端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但该公约本身并没有为军事活动提供定义,从新近国际海洋法法庭和附件七仲裁庭的司法实践看,二者倾向于综合考虑案件的“相关因素”对军事活动进行认定。然而实践中“相关因素”这一标准为军事活动的认定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导致军事活动例外规则被束之高阁。因此,需结合条约解释规则对军事活动之原有意涵进行探寻,对“相关因素”标准进行修正:重视“争端主体”因素、重拾“争端背景”因素、增加“争端区域”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的军事活动认定模式。中国未来若因军事活动争端涉诉且选择应诉,也应结合“相关因素”标准的特点展开论述,争取适用军事活动例外。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约解释;军事活动;相关因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对国家责任规则的发展及中国因应

刘春一1,陈敬根2(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2.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确立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表明国家责任规则的权利基础发生了变迁。以此为逻辑起点,从责任主体、责任构成及责任追偿三个方面探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对国家责任规则的发展。在责任主体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对国家的责任主体资格作出了限制,并在规定中引入承包者、担保国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等作为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权利主体的变动;在责任构成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未以行为或后果进行归责,而是以行为和后果进行归责,原因在于责任功能定位的差异;在责任追偿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将其限定为多边机制,而非传统国家责任的双边机制,其依据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超越了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元的传统国际法结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反映了国家责任规则的最新发展,应结合当前中国国情,主张审慎的责任构成标准,倡导拓展责任主体的范畴,支持国际海底区域的法治化,从而持续推进国家责任规则的发展和变革。

关键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国家责任规则;国际海底区域

港口国公共卫生风险评估规则的审视与优化

李雯雯,胡正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新冠疫情暴发期间,港口国应对口岸公共卫生输入风险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科学证据不足,风险应对工作尚未达到法治化。在风险评估视域下,港口国应对口岸公共卫生输入风险,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的基本框架,按照“收集信息—确定最佳证据—综合研判”的路径评估风险。口岸公共卫生输入风险对中国风险评估规则的挑战主要在于其冲击了现行公共卫生法治理念,体现为对国家主权、风险预防、航运特殊性的关注不够。理念冲击凸显出中国风险评估规则存在适用情形不明、行政主体职权交叉、义务履行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空白的制度缺陷。将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应当从理念提升和制度优化两方面完善中国风险评估规则。

关键词:

风险评估;港口国;疫情防控;公共卫生风险

海上公共卫生治理国际法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

彭宇(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海洋既是连接世界、承载全球供应链的桥梁,也是公共卫生风险的传播途径。海上公共卫生治理是涉及疾病预防控制、航运畅通、贸易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全球治理问题,而非单纯的卫生技术问题,要求在全球治理层面塑造多重面向。海上公共卫生治理国际法困境的凸显,呼吁价值共识与理念革新以调和多领域交叉下的国际法价值冲突,完善国际法制度以摆脱主权国家主导下的国际法执行窘境,健全国际合作机制以打破多元主体参与合作的壁垒。中国在海上公共卫生治理中要体现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国际法意蕴,统筹推进海上公共卫生领域的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关键词:

海上公共卫生;多重面向;国际法困境;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中国自贸区开展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问题与对策

王淑敏,李银澄(17173天上人间专区)

内容摘要:

对于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而言,友好仲裁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基于其偏离法律的风险,目前中国国际商事友好仲裁制度主要在自贸区进行探索和尝试。尽管如此,无论是《仲裁法》还是自贸区地方立法,均无对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明确规定。此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公平善意原则的定义与具体标准以及国际商事友好仲裁裁决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面临着难题。为此,提出相关建议如下:第一,修订《仲裁法》,增加国际商事友好仲裁专门条款,完善自贸区地方立法或规章,夯实立法的基础;第二,明晰公平善意原则的定义,以彰显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公平善意原则;第三,借鉴《国际商会法国工作组的友好仲裁报告》的先进经验,确立公平善意原则的具体标准;第四,廓清公共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合理运用公共政策对国际商事友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关键词:

自贸区;国际商事友好仲裁;公平善意原则

单边经济制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性质界定及适用路径

张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仲裁庭在裁断国际商事合同争议时,高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前提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强制性规定。为了推行对外政策,部分国家对外采取贸易禁令、金融管制、资产冻结等制裁措施,迫使相关个人或实体改变其政策或行动。迫于次级制裁的压力,当事人常以单边经济制裁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拒绝履约并要求免责。对单边经济制裁的定性,存在事实论、法律论、折中论等不同主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试图弥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冲突,允许当事人对自身不能控制的履行障碍主张免责。单边经济制裁在外观上具备强制性规定的特征,但其适用需综合考虑仲裁地、准据法所属国、第三国的立场。

关键词:

经济制裁;国际商事仲裁;不可抗力;艰难情势;强制性规定

欧盟低碳燃料法规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及解困之道

张丽英,苗文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摘要:

碳减排在航运业中起步较晚,近年来才受到关注。虽然IMO已进行了航运碳减排安排,但因缺少操作性和惩罚性措施而效果欠佳。欧盟的航运碳减排措施远超IMO的航运碳减排安排。2023年7月23日,欧盟FuelEU Maritime法规正式出台,该立法从技术层面赋能国际航运碳减排,具有正面效应;但这一规则门槛高、实践性弱、合规义务分配不公,又可能引起绿色贸易壁垒和市场分层等负面效应。航运是跨国际、跨地区的复杂商业活动,立法、执法和政策支持等多维度措施共同推进将有利于平衡航运、碳减排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中国有必要积极输出立法方案,推行分层履约机制,平衡技术性措施、营运性措施和市场性措施,敦促国际社会共同构建符合IMO航运碳减排框架的多元化减排机制,以应对贸易壁垒。

关键词:

碳排放;航运碳减排;IMO航运碳减排路径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路径的重构

张倩雯(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摘要:

国际投资协定文本改革应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改革并行不悖。文本改革的关键在于合理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作为代表世界三大重要经济体近年改革立场的国际投资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投资章节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通过细化实体待遇条款、拓展规制权内涵、增设程序透明度要求的方式试图重构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虽然两协定在关注投资者利益和东道国规制权问题上的侧重点不同,但都同样体现着强化东道国话语权的“国家回归”趋势。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的双重身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应合理构建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的平衡,并应改革国内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关键词: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规制权;投资者;国际投资协定

跨国环境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的中国进路:以气候变化民事诉讼为视角

陈南睿(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内容摘要:

气候变化民事诉讼作为保障气候变化受害人合法利益、推动跨国公司切实履行气候变化环境责任的一种策略性手段,其数量正急速增长。而鉴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跨国性,部分国家通过环境侵权法律选择规则确定准据法以认定具体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专门设置环境侵权法律选择规则,而一般侵权规则由于存在“侵权行为地”概念模糊、单方意思自治的缺位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空白等问题,也无法针对性调整该特殊事项。基于中国现状及域外经验观照,中国应单独设置环境侵权法律选择规则,具体规则设计应兼顾“人权保护”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允许当事人嗣后合意选择适用法院地法,附条件采用“侵权行为地”之单一含义,引入单方定向意思自治,并充分发挥例外条款的作用,最终实现“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目标。

关键词:

气候变化民事诉讼;环境侵权;法律选择;有利的法;意思自治;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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