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信息:王世涛:审计权独立性的宪法规范分析,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3年第2期。
作者简介:王世涛,17173天上人间专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宪法行政法,侧重于财政宪法学、海事行政法学的研究。
摘要:作为大部分公共财产的使用者,行政机关理应成为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正是在此意义上,审计权的独立性意味着审计权与行政机关的分离。根据审计主体与审计监督对象的联结关系与分离程度这一标准,行政型审计作为内部审计虽有一定的实效,但独立性最弱。功能主义所谓“功能适配”强调的是审计权配置的正确性和效益性而非合法性和独立性,这种没有独立性的审计,正确性和效益性难以得到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审计体制存在着逻辑悖论,即宪法规范既确认了审计权的独立性,同时却又预设了审计权的附属性。将审计机构并入监察机关,审计体制实现从行政型到独立型的宪制变革,不但会提升审计权的独立性,也会使审计更具权威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审计权;独立性;宪法规范分析
原文链接:/20230731.pdf